
员工被训后自杀法公司被判补偿9万 管理与责任的界限。一名员工因报销事宜与公司高管发生争执,被董事长训斥后自缢身亡。家属将公司告上法庭,索赔百万余元。
陆千是北京某公司投融资部的中层管理人员。2018年5月25日,他因报销问题与公司高管争执,并遭董事长训斥。回家后,他对家人表示自己在单位受到不公正待遇,情绪低落。5月28日,公司在中层领导微信群中通报批评了陆千,称“如有下次将主动请辞,希望其他员工引以为戒”。陆千在微信群中回应“坚决执行公司决议,下不为例”。
一周后,6月6日上午,陆千在与其母亲通话时明确表示要自杀,其母立即联系公司领导求救。主管虽与陆千通话确认状态,但未采取任何安抚或陪护措施。中午时分,陆千的妻子和父亲赶到公司想见他,却被告知他已经外出办事。实际上,陆千在午休后约14时才与同事正常外出开展项目踏查,同行同事并未接到公司关于留意陆千情绪状态、加强看护的相关通知。16时左右,陆千结束工作与同事分手,各自离开。17时左右,陆千在当地世纪城东侧树林内被发现自缢身亡,警方依法认定为自杀。
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被抚养人生活费、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233648.8元,并要求公司赔偿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相关损失。
庭审中,双方立场鲜明。家属主张公司管理层管理失当,严厉训斥并公开通报,给陆千造成巨大心理创伤;在陆千出现明确自杀倾向且家属紧急求助时,公司主管消极不作为,未进行疏导、未通知家属、未采取防护措施,导致悲剧发生,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同时,家属主张未缴社保的损失应合并审理。
公司辩称,陆千系自杀,属个人自主选择的结果,公司管理行为合法合规,与其死亡结果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,完全无过错。此外,公司提出未缴社保的诉求属于劳动争议,应先走仲裁前置程序,本案为生命权纠纷,不宜合并审理,请求法院驳回家属所有诉求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企业拥有合法的用工管理权,员工对处罚不服可有合法维权渠道。陆千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预见自杀后果。公司的通报批评虽为诱因,但非直接或根本原因,不构成侵权赔偿责任。同时,陆千与公司已成立事实劳动关系,享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利。在陆千家人发现其存在严重的自杀倾向并向主管领导求救时,主管领导应及时通知家人或采取必要防范措施,以避免悲剧发生。公司对于陆千自杀这一后果存在过错,但此种过错并非是主张要求侵权赔偿的基础,因此对于家属要求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。
结合本案实际,公司应对陆千死亡承担相应补偿责任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,按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处理。陆千需供养直系亲属三人以上,故计发12个月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66857元、丧葬补助费30725.5 元,两项合计97582.5元。对于家属要求因公司支付没有给陆千缴纳社会保险而造成的损失,由于原告并没有提出确切的损失数额及赔偿计算依据配资公司,法院不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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